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0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简称:“浙健化协”,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Health Products & Cosme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全省从事健康美丽相关产品(含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化妆品、健康用品、消毒产品、健康原辅料、健康包材、保健器械、中医健康养生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及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全省健康美丽行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健康美丽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大力推动我省健康美丽产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道路,促进我省健康美丽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

(三)依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协调会员关系;

(四)制定行规行约,引进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五)开展行业统计工作,采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年鉴等资料;积极建设多渠道的行业宣传窗口,加强行业宣传推广和正向引导的工作;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技术实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行业技能比赛、人才交流等活动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七)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转移职能。对行业内申报的新办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咨询和论证;参与制定、修订、推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制订实施团体标准;

(八)帮助会员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举办各类展销会、展览会、资源对接会,组织国内外的参观、参展和考察等活动。引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九)开展国内外行业有关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教育、消费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全省从事健康美丽相关产品(含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化妆品、健康用品、消毒产品、健康原辅料、健康包材、保健器械、中医健康养生产品等)研发、生产、销售及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查;

(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牌匾。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及转移职能的项目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任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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