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 | 委托生产食品,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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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请问:1.按照上述规定,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对其中的“委托方对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如何准确理解?

2.按照上述规定,如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是应当将委托人和受托人一并查处,还是只处罚委托人?




【回复】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责任作如下解读,如还有疑问,可根据具体情况,等该条例宣贯后,进一步向属地监管部门咨询。

一、委托方的责任。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委托方应当委托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范围应涵盖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方的经营许可资质有要求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资质。通常,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要求及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并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受委托方的责任。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过程中,依法依规生产是前提,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在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突破诚信和道德底线。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必将承担相关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委托生产双方要共同保障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方有义务做好必要的配合。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延伸阅读】

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桂食药监稽函〔201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生产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即《民法总则》中的委托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二、根据以上原则,委托方(被代理人)在承担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就产品质量安全违约责任向被委托方(代理人)进行追偿。
三、为规范食品标签标注,明确划分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责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8 条规定,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该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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