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个动作也属于化妆品配制!

发布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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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上海**供应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设美容美发店,店招为**美容美发”,当事人持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外从事美容美发及按摩服务。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承认在上述地址使用“*舒缓按摩油”、“*姜精油”、“*雪松精油”按照 104的比例预先配制了一瓶精油,准备用于消费者肩颈按摩。上述三种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中并未提及该配制方法及比例。


配制该精油的*舒缓按摩油”、“*姜精油”、“*雪松精油”三种精油的进货单价分别为 128.00 /瓶、304.85 /瓶、186.20 /瓶,该预配制精油使用了上述三瓶精油的部分进行混合配制,并且是在提供按摩服务时搭配使用,并不直接销售,其货值金额低于三瓶用于调配的精油货值之和 619.05 /瓶,不足 万元。


该瓶违法预配制的精油已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检查当日现场销毁,且当事人配制精油的行为刚刚发生,还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销毁该预配制化妆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 10000 元。

延伸阅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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