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 | 各地对化妆品补录及公示宣称依据摘要的时限要求

发布日期:2022-10-18

因疫情影响,部分地区都曾发布过推迟化妆品补录期限的公告,内容大同小异。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告内容,实际截止日期也可能提前。

超过期限未补录的旧产品会被强制注销(取消备案),这种情况已生产的产品不得继续销售,而且名称也不能重复使用再备案。而主动注销的产品则可以销售到保质期满,原名称可以重新备案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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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补录的

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

浙江省

提交时限放宽至2022年8月31日。确因疫情影响,截至8月31日仍无法完成补充填报的,应当向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完成补充填报,提交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 日


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

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

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上传时间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江苏省

应当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完成上传。上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书面说明,上传时间应当在设区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北京市

应当向住所地址所在辖区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应当向住所地址所在辖区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摘要的上传,原则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辽宁省

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稽查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稽查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江西省

应当向我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应当向我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重庆市

应当向属地检查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向属地检查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云南省

应当向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向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相关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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