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食品添加剂之比较

发布日期:2022-05-16

  随着我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快速发展,进入国际市场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也越来越多。了解国外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及监管,不仅对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有重要借鉴意义,而且对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出口也有重要指导作用。如我国和美国的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就有很大差别。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而食品用的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都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应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规定。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是指所有未被《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01(S)豁免的、具有明确或有理由认为合理的预期用途的,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一种成分,或者影响食品特征的所有物质。主要包括直接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乳化剂和甜味剂等)、次级直接食品添加剂(如酶制剂、离子交换树脂等)和间接食品添加剂(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黏合剂、涂层和消毒剂等)。但不包括公认安全的物质、色素添加剂和膳食补充剂。其中,直接食品添加剂类似于我国常规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须遵循《允许直接添加到人类食用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21 CFR PART 172)的规定。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审查许可工作,并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负责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主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和新品种审批制度。生产许可制度是指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法规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而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我国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列入国家卫健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美国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审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对大部分食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因肉类、禽类和蛋制品由美国农业部(USDA)监管,因此用于这些食品的添加剂须得到FDA和USDA双方的认可。食品用香料的评估主要由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负责,可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查询已经批准的食品用香料及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美国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审批制度。申请人可向FDA提交申请,并提交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资料。而对已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FDA会发布食品添加剂的加工工艺、质量规格、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从定义及分类看,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主要突出其功能,而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并没有描述食品添加剂本身的功能,范围更为广泛,凡是符合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均将受相关法律的规制。从监管模式看,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而美国监管模式比较简明,主要由FDA和USDA两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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