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消毒产品类)

发布日期:2021-0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国家监督抽检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2017年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国家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任务抽取 
  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任务以双随机形式产生,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负责按照国家监督抽检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2017年3月底前将任务清单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下达。省级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后,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任务清单组织完成本省份的监督抽检任务。 
  国家监督抽检计划中关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检任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检查结果上报 
  (一)使用不同系统的上报方式。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在双随机监督功能模块填报监督检查及检测记录;标准业务系统用户在本省系统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后交换上报检查记录,通过单点登录方式在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监督检测记录;自建业务系统用户在本省业务系统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后,通过已有数据交换标准及接口交换上报监督检查记录,信息报告系统提供单点登录及附表直报接口,接收附表信息。 
  (二)针对不同专业要求的上报方式。无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由任务指定监督员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审核通过即完成任务.有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还需填报对应监督检测记录,再次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任务,所有监督检测项均提供附表填报。 
  (三)检查结果汇总分析。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分专业个案产出汇总表由信息报告系统自动生成;分专业汇总表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填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我委监督局提交结果报告。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监督抽检计划 (各专业详见相关附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各地要将抽检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应当在通过实验室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含结论)各地应当予以认可。 
  (三)各地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 
  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2017年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检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抽检对象。

抽查辖区内5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检20个以上产品;抽查辖区内30%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检15个以上产品;抽查辖区内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检10个以上产品。

(二)监督抽检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限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禁限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婴儿用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三)抽检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网站。

二、结果报送要求

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省(区、市)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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